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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立案说明:
一、本院网上立案信箱: blfylat@nbblfy.gov.cn,传真电话:0574-86771671,立案电话:0574-86771672。本院派专人负责接收网络信息及传真件。
二、凡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(具有微机、传真并进入互联网)向本院提起诉讼的,可向本院发送电子邮件,电子邮件上应载明原、被告的名称及诉讼请求、事实和理由,或通过传真向本院传送起诉状及相关证据(包括原、被告的身份状况),并告知详细送达地址。立案申请必须真实。
三、本院在网上或通过传真收到上述材料后,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,可通过微机及传真发送有关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件。
四、当事人在收到本院受理通知后,应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(收款人全称:宁波市
北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,开户行:农业银行北仑支行,帐号:39302001040000781,款项用途:法院诉讼费),并将缴款凭证交至本院立案庭。逾期不交纳的,视为撤回网上立案申请。
五、对于当事人通过网上或传真递交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、以及当事人需要正式法律文件的,可在开庭时递交原件或换取正式法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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